潜山经济开发区2019年度开发区现状图更新项目询价公告
(项目编号:QSZBCG2019-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司受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对潜山经济开发区2019年度开发区现状图更新项目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供应商须知:
1.参加本次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是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
2.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含有本次采购相关内容,且未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包括供应商分公司或非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等)(核查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3. 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乙级(或以上),且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中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
4.信誉要求:
(1)供应商(包括供应商分公司或非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等)未被“信用中国(核查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核查网址:http://www.ccgp.gov.cn/)”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供应商(包括供应商分公司或非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等)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核查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5.报价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询价小组评审后,认定为无效报价:
(1)被责令停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安庆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明确禁止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可能影响本项目正常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询价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供应商应就采购人清单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做出书面承诺。
8.供应商所报价服务必须符合本次采购要求,所供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9.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次性书面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此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全部服务、税费、保险、利润、人员工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办公费、培训、设备、交通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项目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费用等全部费用。报价超过本次采购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的为无效报价。单价或总价有漏项的、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均为无效报价。
10.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应在本公告约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将加密电子报价函(.AQTF格式)上传,并将电子光盘(报价函非加密版.nAQTF格式,与加密版同时生成)提交至指定地点。逾期上传或者未按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11.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应将有效的电子光盘装于一个密封袋内,包装密封,并于密封袋上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袋上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项目编号。
12.供应商报价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3.供应商如不按以上要求,所提交的文件将不被接受。
14.采购人邀请所有参与本次询价的供应商代表参加询价会议,采购人审查供应商以下证件,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则拒收其报价函。现场出示:出席人居民身份证;
现场提交:
a、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
b、若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询价会议及递交报价函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年06月18日09时00分
地点: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0098号(八一路与潜阳路交叉口,市政务中心附楼三楼)]
15.供应商在递交报价函截止时间后,本项目报价函即不可撤回。否则,可拒绝该供应商一年内参加我市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16.不符合询价公告要求的报价函为无效报价函。报价函内容和唱标表不一致,视为无效报价函。
17.供应商的报价函制作机器码一致的将不予通过符合性评审,并予以披露,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8.特别说明:
18.1本项目只接受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诚信库中已审核通过的网员报名,未入库的单位请尽快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站免费申报加入投标企业诚信库,以便进行网上报名,详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aqggzy.anqing.gov.cn/)“关于面向全国征集投标企业网上登记诚信库的公告”,联系电话:0556-8972034、0556-8972038,联系人:徐欣、丁理。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报价人可于递交报价函截止时间前登陆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和上传报价函,报名成功后直接下载询价文件及其它资料(含澄清和补充说明等)。如在报名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QQ:4008503300。
18.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请供应商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专区下载“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操作手册”、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员系统”—登陆页面—工具下载中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等相关资料,仔细阅读相关操作手册。
18.3供应商须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企业主锁。如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及时到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驻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56-5991201。
18.4请供应商务必携带制作报价函时用的企业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
18.5本次采购评审时不要求供应商携带相关证件、业绩的原件(询价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询价小组将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中进行查询,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录入、更新、完善真实信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18.6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二日内,提供纸质版报价函肆份。
19.特别提示:
19.1 本次询价以综合单价进行投标报价,最终以实际测绘工作量为准进行结算。
19.2供应商在编制报价函时,采购人名称及项目名称必须与询价公告要求的一致。如因此导致供应商报价时报价函按无效处理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19.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净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对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嫌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市扫黑办。
二、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
三、成交原则: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询价小组确定最低综合单价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若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综合单价报价最低且相等时,则由询价小组现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询价小组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单价。
四、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现状图更新完成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服务需求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 |
质量要求 |
1 |
潜山经济开发区2019年度开发区现状图更新项目 |
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
详见附件一 |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
本次采购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16000.00元/ km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全部服务、税费、保险、利润、人员工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办公费、培训、设备、交通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项目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费用等全部费用。 |
七、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贰万元整(账号:185701146034,开户行:中国银行潜山支行,户名: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内容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
八、验收及检测:
1.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须与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通用匹配;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行业的标准。
九、本询价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合计叁仟元整(¥3000.00元)。
十、询价成交合同主要条款(附件二)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56-8970908)
代理机构: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5222967777)
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6月13日
附件一: 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1.主要技术依据和标准要求
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3)《GDCORS GPS数据处理程序及规定》(2008年9月);
4)《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5)《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7)《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8)《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9)《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国土资源部,2017年10月);
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17);
11)《地籍测绘规范》(CH 5002-94);
1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1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2008);
14)《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6)《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17)《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18)《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2008);
19)《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20)本项目的询价公告和报价函;
21)本项目采购合同书;
22)本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23)本项目其他有关的规范、技术标准和其他文件;
24)本项目成果文件必须与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通用匹配。
2. 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中央子午线为东经Lo=114°或待技术设计书评审确定。
(4)地形图成图方式及比例尺:采购人如无特别要求,数字地形图测图比例尺为1:500,全解析法数字化成图。
3.分幅、图名及编号
采购人如无特别要求,本测区1:500数字地形图,根据工作需要主要采用自定义分幅,或图幅尺寸为50cm×50cm。以图幅西南角图廓点坐标公里数编码作图幅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X、Y坐标均取至小数点后两位(即0.01公里),中间以短线相连,并以图内显著名称作为该图图名或者以工程名称为该图图名。
4.主要技术指标和成果规格
(1)根据询价公告要求,涉及测绘基准转换的,统一使用采购人提供的现代测绘基准服务体系建设成果转换软件(秘密级)。
(2)控制测量均指等级为一级控制点(含)以下等级控制点,不含各等级水准测量;
(3)界桩埋设为预制、运输内含一条钢筋水泥界桩,规格为10cm×10cm×50cm或可结合工作实际埋设临时界标。
(4)成图方法与软件:全野外数据采集数字化解析法成图,采用南方CASS9.1版成图软件。
(5)地形图主要成图精度指标
①平面精度
1:500地形图的平面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要求见下表1:
表1:
地 区 分 类 |
点位中误差 |
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 |
城市建筑区和平地、丘陵地 |
≤图上0.50 mm |
≤图上±0.40 mm |
山地、高山地和困难地区 |
≤图上0.75 mm |
≤图上±0.60 mm |
注:阴影、摄影死角、森林、隐蔽和沟壑、山地等困难地区的地物点点位中误差可放宽0.5倍。
②各级控制点精度
各级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实地±5cm;图根点高程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大于1/10倍基本等高距。
③高程注记点精度
高程注记点,注至0.01m。
测区内城市建成区和铺装地面(水泥、沥青等)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15m。
其他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要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单位:米
地形类别 |
平地 |
丘陵地 |
山地 |
高山地 |
高程中误差(等高距) |
≤1/3 |
≤1/2 |
≤2/3 |
≤ 1 |
注:阴影、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上表规定值放宽50%。
(6)基本等高距
基本等高距依据地形类别划分。依照城市测量规范,平地、丘陵地为0.5米,山地、高山地为1米。
(7)接边要求
与已成图接边时,接边处同一地物平面位置和等高线接边较差大于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要求限差时,应认真分析,确定新测图无误,则以新测图为准,不接部分应在技术总结中记录。新增的地物或地形新近变化处不需进行接边。
5.测绘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测绘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采购人允许,成交供应商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任何测绘成果。
本次测绘成果著作权归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共同享有。
6.收集资料
通过采购人搜集测区范围内或周边下列资料:
(1)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Lo=114°或待技术设计书评审确定)GNSS D级及以上级控制点15个点以上,要求均匀覆盖全测区。
(2)1985国家高程基准四等水准点6个点以上,要求均匀覆盖全测区。
(3)1:1000、1:2000比例尺数字地形图及元数据。
(4)本项目区用地范围宗地红线图(数字化矢量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及相关坐标系说明性文件。
二、现状图更新测绘内容及取舍
(1)“水系”类要素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江、河、水库、池塘、沟渠、泉、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池塘塘底加注高程点。
②河流、溪流、水库等水涯线,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注明日期,以分数表示高程和日期(分子和分母),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线符号表示。沟渠宽度小于0.5m的用单线表示。双线水沟在坡度变换处应适当注记高程。
③水渠应测注渠顶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井台高程。
(2)“居民地及设施”类要素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的附属设施均应测绘,破旧的临时性地物(破旧临时工棚、移动房、零乱电线杆等)以及附着在建筑物上面的电力线、通讯线、有线电视线等可舍去,建筑物、构筑物轮廓点凹凸在图上小于0.3 mm时,可用直线连接,房屋应输入层次、建筑材料等属性并注记。注意调注街名、巷名、村名等名称。
②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房屋以墙基角为准(外墙勒脚线以上),逐间测量表示;房屋根据结构和层次分开表示,混成一体的建筑物,层次比较清楚的,应尽量分层测绘,分层表示困难时,以主体建筑层数注记;层数相近而又较难分割的,也可以按占地面积较大的层数注记。
③对综合性的大楼和裙楼,建筑物与地面交线用实线表示,最外飘出部分在地面的投影线以及主体与裙楼交线用虚线表示;裙楼以上的主体建筑其凹凸位小于20厘米时,可综合表示;裙楼层数以面积大的注记,主体楼层以最高层注记。
④房屋飘出部分应分飘楼或飘阳台,落地阳台综合以房屋表示,悬空阳台和飘楼用虚线表示,飘楼加注飘出层数。
⑤房屋结构按《地形图图式》符号执行:即注砼、混、砖等。以钢筋混凝土为框架结构的房屋,用砼房表示;以砖为承重墙体,以钢筋混凝土为楼板,以钢筋混凝土或瓦为顶盖的房屋,用混房表示;以砖为承重墙体,以木板为楼板,瓦为顶盖的房屋,用砖房表示;以砖为承重墙体,以铁皮(或石棉瓦)为顶盖,住人或作车间的房屋,用简单房表示;面积较大时,加注铁皮和车间字样。
⑥房屋内天井在图上大于16mm²的应表示;柱廊以柱外围为准,四周或转弯处的支柱位置应实测。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柱的位置实测。
⑦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围护物,均应实测,但地形复杂的城市建成区内较小的围护物根据图面负荷决定是否表示,临时性或残缺不全的围护物不表示。其他围护物根据需要和图面负荷决定是否表示。
⑧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
⑨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符号表示。
(3)“交通”类要素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
②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③公路与其它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公路应在图上每隔15—20c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国道路线编号(如G(107))。公路、街道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条石或石板、硬砖、碎石和土路等,应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分开。
④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⑤大车路可取平均宽度绘出。道路通过居民点时如宽度变化可中断,必要时须按真宽位置绘出。高速公路应绘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入口,注明公路名称,中央分隔带需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等绘出。高出地面的花圃用实线表示。
⑥跨河或谷地等的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注建筑结构。
(4)“管线”类要素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或交叉时,只表示主要的,但应交接清楚。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通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空旷区应连线,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②架空的、地面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记传输物质的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线检修井应测绘表示(水泥盖的检修井可不表示)。
(5)“地貌”类要素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貌的测绘,图上应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②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
③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表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表示为斜坡。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0.5m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④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
⑤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穴、陡穴、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或测注上(或下)方高程及量注比高。
(6)“植被和土质”类要素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形图上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对耕地、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表示。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置不得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
②旱地包括种植小麦、杂粮、棉花、烟草、大豆、花生和油菜等的土地,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应加注品种名称。有节水灌溉设备的旱地应加注“喷灌”、“滴灌”等。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表示。
③田埂宽度大于0.5m的应用双线表示,小于0.5m的用单线表示。每块田内应测注有代表性的高程。
④各种土质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
(7)注记的原则:
要求对各种地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准确注出。图上所有居民地、道路(包括市镇的街、巷)、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进行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并应正确注记。
①名称调注包括地理名称和企事业单位名称。地理名称指道路、街道、河流、广场、名胜古迹以及居民地、镇以上各级行政区划名称等。企事业单位名称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②地理名称应以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名称或公安部门编定的名称为准。当上述两者不一致时,以前者为准。
③行政名称与自然名称不一致时,应分别注记,自然名称在前,行政名称在后并加括号表示。
④地名有总名和分名时,应同时调注。
(8) 地形图上各种要素配合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两个地物中心重合或接近,难以同时准确表示时,可将较重要的地物准确表示,次要地物移位0.3mm或缩小1/3表示。
②独立性地物与房屋、道路、水系等其它物重合时,可中断其它地物符号,间隔0.3mm,将独立性地物完整绘出。
③房屋或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直接建筑在陡坎或斜坡上且建筑物边线与坎坡上沿线重合的,可用建筑物边线代替坎坡上沿线;当坎坡上沿线距建筑物边线很近时,可移位间隔0.3mm表示。
④悬空建筑在水上的房屋与水涯线重合,可间断水涯线,房屋照常绘出。
⑤水涯线与陡坎重合,可用陡坎边线代替水涯线;水涯线与斜坡脚重合,仍应在坡脚将水涯线绘出。
⑥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边线重合时,可以建筑物边线代替边线。道路边线与建筑物的接头处应间隔0.3mm。
⑦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符号重合,可省略不绘;与地面实物的线头符号(如架空管线、等高线等)重合时,可将地类界移位0.3mm绘出。
⑧等高线遇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双线道路、路堤、路堑、坑穴、陡坎、斜坡、双线河以及注记等均应中断。
⑨控制点包括国家等级控制点、GPS- C、D、E级点,5”级、8”级导线点、图根导线点均要表示。各等级控制点在图上的表示按《地形图图式》符号执行。
三、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
四、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五、提交成果:
(1)1:500比例尺现状图电子版(DWG格式)1套;
(2)1:500比例尺现状图纸质版2套;
(3)导线图纸质版2套。
附件二:
询价成交合同主要条款
《测绘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0306)
工程名称:潜山经济开发区2019年度开发区现状图更新项目
合同编号:
国 家 测 绘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定作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潜山经济开发区。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潜山经济开发区2019年度开发区现状图更新。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及要求:
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3.《GDCORS GPS数据处理程序及规定》(2008年9月);
4.《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5.《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7.《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8.《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9.《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国土资源部,2017年10月);
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17);
11.《地籍测绘规范》(CH 5002-94);
1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1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2008);
14.《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6.《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17.《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18.《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2008);
19.《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20.本项目的询价公告和报价函;
21.本项目采购合同书;
22.本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23.本项目其他有关的规范、技术标准和其他文件;
24.本项目成果文件必须与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通用匹配。
其他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规范、标准。上述规范和标准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要求最为严格的规范、规程或标准作为工作依据。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工作量 |
综合单价
(元/km²) |
备注 |
1 |
现状图更新 |
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
|
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
上述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全部服务、税费、保险、利润、人员工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办公费、培训、设备、交通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项目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费用等全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