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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潜山市2020年王河镇、黄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定点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20/4/8 浏览次数:640 [字号: ] 

(小额)潜山市2020年王河镇、黄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定点交易公告

交易编号:皖H42020—DD045WG

发布日期:202048

1.交易条件

1.1项目名称:潜山市2020年王河镇、黄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1.2业主单位:潜山市农业农村局

1.3资金来源:财政

2.项目概况与交易范围

2.1项目实施地点:潜山市王河镇、黄铺镇

2.2项目内容:王河镇皖潜村、程家井村、庆丰村;黄铺镇古井村、金龙村。共两个乡镇5个村,项目建设任务20200亩,总投资3100万元

2.3 监理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

2.4 交易范围:参与工程设计管理及全过程的施工监理服务

2.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参与交易企业资格要求

3.1 参与定点交易的企业须是潜山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内工程监理服务水利水电类监理企业,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专业资质或住建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乙级(或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住建部颁发的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3参与定点交易的企业不得被安庆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明确禁止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3.4其他要求:参与交易的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具有相应的能力。

4.交易时间与活动安排

4.1 交易时间:202004131030

4.2 交易地点: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0098号(八一路与潜阳路交叉口,市政务中心附楼三楼)

4.3 交易活动的组织:

1)本次交易活动由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持。

2)参加本次交易活动的企业必须是潜山市小额工程项目库备案的单位。

3)参与本次交易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参加本次交易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并提供以下资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影印件;

b、总监理工程师的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影印件;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影印件;或住建部颁发的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影印件;

c、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交易活动的,须附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书面材料影印件(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书面材料须加盖投标单位传统实物印章);

d、定点入库履约保证金交款凭据及“入库通知书”影印件;

e、承诺函影印件。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避免人员聚集所带来的风险,本项目实行投标人不见面方式进行定点交易,参与交易企业不得到达定点交易现场,不接受现场递交报名资料。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影印件加盖参与交易企业单位公章,且制作成完整的电子文档(须为****.doc或.pdf格式),在本项目交易时间截止前上传至qszbcg@163.com邮箱(邮箱主题名称为:参与交易活动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逾期上传的企业不再参与该工程抽取。

4.4 参与交易企业提供的电子文档资料不齐全的,或无法打开的,视同未参加交易会议,将取消其本次定点交易(抽签)资格。

4.5成交单位的确定:以上传至指定邮箱(qszbcg@163.com)的电子文档时间先后,确定为参与本项目交易企业的序号(即提交时间最早的为1号,次之的为2号,以此类推),再由业主单位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所有序号中随机抽取三个序号,由代理机构通过电话分别告知对应三个序号的参与企业,在30分钟内(逾期无效)将报价函填写完整并发送到指定邮箱(qszbcg@163.com,邮箱主题名称为:参与交易活动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登录邮箱查看企业报价,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单位,如最低报价相同的,则由业主单位现场抽签确定。

当响应的参与企业只有两家时,由代理机构通过电话分别告知,在30分钟内将报价函填写完整并发送到指定邮箱(qszbcg@163.com,邮箱主题名称为:参与交易活动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登录邮箱查看企业报价,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单位。

当响应本项目的定点单位仅为一家时,业主单位可直接确定其为成交单位,但其合同价款等于工程竣工审核结算价的1%;

当所有定点单位都不响应本次定点交易活动时,由业主单位另行组织交易,不再邀请定点库内的单位参加。

4.6 成交单位确定后,业主单位将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站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

4.7 成交单位应当在交易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缴纳相关费用并与业主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报市公管局备案,业主单位同时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整套交易资料存档。

5.合同价的确定

5.1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竣工审核结算价2%×85%=工程竣工审核结算价的1.7%

5.2 本项目合同价: 详见本交易公告第4.5

6.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审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扣除之前已付款),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

7.注意事项:

7.1 请各参与交易企业对照本公告,如有异议应在抽签前书面提出。参与交易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成交后,业主单位不接受因参与交易企业对本项目的任何质疑,不再对本项目任何其他要求进行调整。参与交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价完成交易公告和项目需求规定的所有服务项目。

7.2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单位提供服务方案和本项目专业注册服务人员;人员资格、数量等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不得擅自变更。

7.3成交单位必须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1)提交方式:转账;

2)履约保证金金额: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3)提交时限及相应规定: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向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若成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的,业主单位将书面通知成交单位,成交单位在业主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提交的,业主单位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根据《潜山县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7.4本项目交易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为玖仟叁佰元整(¥9300.00元)

7.5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净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对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嫌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市扫黑办。

7.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交易公告同时潜山政府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站发布。

8.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潜山市农业农村局             代理机构: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潜山市                   址:潜山市梅城镇桃园北路蓝鼎中央城东区商业街1号楼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人:葛先生

 话:13655564829              话:15856567077

 

 

                       潜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8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3.报价函

4.承诺函

5.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参与交易企业名称:                  .

单位性                        .

                        .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须保持畅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参与交易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证明。


附件2

 

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本人        (姓名)系                          (参与交易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      (其他人视为无效交易)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定点项目抽签活动、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参与交易企业: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手机电话:(须保持畅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参与交易企业自行承担)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法定代表人参加交易会议无需提供本格式。

3.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参与交易企业授权代表。


附件3

致:潜山市农业农村局

我方承诺监理服务费报价为工程竣工审核结算价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遵照监理定点交易公告的要求参与工程设计管理及全过程的施工监理服务;监理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参与交易企业(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4

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业主单位)、相关监督部门:

我公司承诺,与参加本次定点交易的企业无任何控股和管理关系。

 

 

 

 

  参与交易企业(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5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书

 

人:潜山市农业农村局                                               

人:                                                               

合同编号:H4—2019—DD-   WG)                                      

合同名称:潜山市2020年王河镇、黄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潜山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潜山市2020年王河镇、黄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潜山市2020年王河镇、黄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2、建设地点:潜山市王河镇、黄铺镇                                     

3、项目等别(级)                                                     

4、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下同):3100万元

5、计划施工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潜山市2020年王河镇、黄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王河镇皖潜村、程家井村、庆丰村;黄铺镇古井村、金龙村。共两个乡镇5个村,项目建设任务20200亩。本次招标范围为参与工程设计管理及全过程的施工监理服务。

3、监理阶段:     (设计期、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期满止。

四、监理服务费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工程竣工审核结算价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中标通知书;

2、定点交易公告;

3、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4、报价函;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监理大纲;

8、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其他相关部门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1.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8);

5、《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导则》(DB34/T2025-2013);

6、国家、省、市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规定;

7、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没有履行监理义务的

2、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项目监理业务能力而终止合同

3、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没有履行委托人义务的

2、没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

3、        /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3、        /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3天。

第十三条 中标人自行解决现场办公桌椅、办公用品、上下班交通、通信及现场生活、食宿问题。(不执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监理人须自行投保,相关费用应计入报价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潜山市2020年王河镇、黄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协助委托人开展建设管理工作。本次招标范围为参与工程设计管理及全过程的施工监理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 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

1.设计投资控制,例如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比选;

2.设计进度控制,例如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节点;

3.设计质量控制,例如各专业相互配合情况;

4.设计的合同与信息管理,例如及时收集相关设计方面信息,反馈委托人;

5.设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例如组织召开各类设计协调会、专题会;

6.定期提交设计管理工作报告。

(二)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符合国家监理规定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符合国家监理规定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18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委托人根据附加服务内容、工期延误需要监理人员和主要设施(交通车等)情况,按合同单价计算支付

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                         

三、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审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扣除之前已付款),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逾期款利息。利息为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一年期)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金额的10%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潜山市人民法院

二、仲裁机构为:  /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     

第四十六条 暂列金使用:                    /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分细则,建立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帐。

本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元,所监理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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