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潜山市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施工项目定点交易公告
1.交易条件
本交易项目潜山市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业主单位为潜山市城市管理局。项目已具备交易条件,根据《潜山县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定点交易。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编号:皖H4—2020—DD-062(WG)
2.2 项目名称:潜山市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
2.3 建设地点:潜山市
2.4 项目概况:潜山市城市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日常巡查、维护、应急抢修及零星工程等
2.5 项目概算:约440万元
2.6 招标范围:潜山市城市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应急抢修及零星工程施工等。工程费用根据现场计量签证、施工期间潜山市执行的计价依据和中标总价下浮率进行计价、结算(计价依据附后)
2.7 服务周期:12个月。
2.8 招标类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2.9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参与交易企业资格要求
3.1 参与本项目定点交易的企业须是潜山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内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企业。
3.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3.3参与定点交易的企业不得被安庆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明确禁止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3.4 其他要求:参与交易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交易时间与活动安排
4.1 交易时间:2020年04月16日16时00分。
4.2 交易地点: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0098号(八一路与潜阳路交叉口,市政务中心附楼三楼)。
4.3 交易活动的组织:
(1)本次交易活动由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持。
(2)参与本次交易活动的企业必须是潜山市小额工程项目库备案的单位。
(3)参与本次交易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参加本次交易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并提供以下资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影印件;
b、交易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影印件(或带二维码的电子建造师注册证书影印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或带二维码的电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影印件);
c、如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交易活动的,须附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书面材料影印件(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书面材料须加盖投标单位传统实物印章);
d、定点入库履约保证金交款凭据及“入库通知书”影印件;
e、该项目的《交易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确认书》影印件;
f、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函影印件;
g、承诺函影印件。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避免人员聚集所带来的风险,本项目实行投标人不见面方式进行定点交易。参与交易企业不得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现场递交报名资料。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影印件加盖参与交易企业单位公章,且制作成完整的电子文档(须为****.doc或.pdf格式),在本项目交易时间截止前上传至qszbcg@163.com邮箱(邮箱主题名称为:参与交易活动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逾期上传的企业不再参与该工程抽取。
4.4 参与交易企业提供的电子文档资料不齐全的,或无法打开的,视同未参加交易会议,将取消其本次定点交易(抽签)资格。
4.5成交单位的确定:
(1)以上传至指定邮箱(qszbcg@163.com)的电子文档时间先后,确定为参与企业的序号(即上传时间最早的为1号,次之的为2号,以此类推。),再由业主单位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所有参与本次定点交易企业序号中随机抽取一个序号,该序号所对应的单位即为本项目的成交单位。
(2)成交单位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诚信库备案人员。成交单位及拟派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相关信息须能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查询中心(核查网址:http://dohurd.ah.gov.cn/site/tpl/4071)公开查询。
(3)参与企业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现场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查询中心(核查网址:http://dohurd.ah.gov.cn/site/tpl/4071)、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核查网址:http://aqggzy.anqing.gov.cn/)核实该企业拟派的项目经理有无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如有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将取消其本次定点交易(抽签)资格,再由业主单位从符合本次定点交易资格的参与企业中随机抽取产生成交单位。
(4)当响应的参与企业为两家及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根据以上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当响应本项目的定点单位仅为一家时,业主单位可直接确定其为成交单位;当所有定点单位都不响应本次定点交易活动时,由业主单位另行组织交易,不再邀请定点库内的单位参加。
4.6 成交单位确定后,业主单位将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站上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
4.7成交单位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缴纳相关费用并与业主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报市公管局备案,业主单位同时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整套交易资料存档。
5.计价依据及合同价的确定
5.1 计价依据
5.1.1计价依据的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信息要求。
5.1.2有关计价定额及相关依据
(1)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3)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4)2018版《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5)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
(6)2018版《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7)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勘误;
(8)2020年安庆市工程造价信息简讯(潜山市部分,按不同工程开工的当月信息);
(9)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布的造价〔2019〕7号文“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0)其他的相关资料(如政策性调整等)。
5.1.3 工程量有效签证单。
5.2 总价下浮率包干(总价是指某个单体工程):总价下浮率15%(大写:百分之十五)。
5.3 决算价格的计算方式: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费用=现场有效签证的计量按计价依据计算总价×(1—15%);
6.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自生效之日起,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即合同期内办理四次结算(未发生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费用的,不予办理结算),每个季度结算时,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按其合同约定结算标准的70%结算,(承包期满前付款不超过总价款的80%)余款自质保期(一年)满后一次付清。
7.注意事项:
7.1 请各参与交易企业对本项目结算方式确认,业主单位不予调整结算方式。
7.2林木保护管理工作按《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潜林政[2018]12号)文件执行。
7.3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向业主单位提供派驻现场人员名单、身份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科学组织施工;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不得擅自变更。
7.4成交单位必须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提交方式:转账;
(2)履约保证金:壹拾玖万元整;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柒万陆仟元整;
(4)提交时限及相应规定: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向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向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成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的,业主单位将书面通知成交单位,成交单位在业主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提交的,业主单位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根据《潜山县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7.5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上述费用由成交单位支付。
7.6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净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对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嫌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市扫黑办。
7.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潜山政府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站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潜山市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潜山市 地 址:潜山市梅城镇桃园北路蓝鼎中央城东区商业街1号楼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人:葛先生
电 话:18130525558 电 话:15856567077
潜山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计价依据及结算方式确认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4.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函
5.承诺函
6.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合同
附件1
计价依据及结算方式确认书(格式)
致: (业主单位)
鉴于我司参与 工程施工项目定点交易,根据《项目定点交易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对该工程计价依据及结算方式确认如下:
1.计价依据:
1.1计价依据的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信息要求。
1.2有关计价定额及相关依据
(1)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3)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4)2018版《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5)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
(6)2018版《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7)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勘误;
(8)2020年安庆市工程造价信息简讯(潜山市部分,按不同工程开工的当月信息);
(9)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布的造价〔2019〕7号文“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0)其他的相关资料(如政策性调整等)。
1.3 工程量有效签证单。
2.总价下浮率包干(总价是指某个单体工程):总价下浮率15 %(大写:百分之十五)。
3.我司已充分考虑本项目总价下浮率,一旦成交,工程结算依据上述下浮率计算总价,即: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费用=现场有效签证的计量按计价依据计算总价×(1—15%)。
现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任何异议。一旦成交,业主单位不接受因我司对合同价提出的任何质疑,不再对结算方式进行调整。
参与交易企业(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参与交易企业名称: .
单位性质: .
地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须保持畅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参与交易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证明。
参与交易企业: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本人 (姓名)系 (参与交易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 (其他人视为无效交易)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定点项目抽签活动、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参与交易企业: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手机电话:(须保持畅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参与交易企业自行承担)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法定代表人参加交易会议无需提供本格式。
3.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参与交易企业授权代表。
附件4
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函
我公司郑重承诺:拟委派 工程定点交易的项目经理 同志至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确保内容真实,且承担一切责任。如出现与承诺内容相违背的情况时,我公司自愿接受业主单位和本工程交易监督单位的任何处罚。
交易项目名称:
参与交易企业(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承诺函
致_______________(业主单位)、相关监督部门:
我公司承诺,与参加本次定点交易的企业无任何控股和管理关系。
参与交易企业(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合同
项目名称:潜山市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
项目编号:皖H4—2020—DD- (WG)
发 包 人:潜山市城市管理局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潜山市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潜山市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为潜山市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抢修、零星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维护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潜山市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
1.2项目地点:潜山市区
1.3工程内容:潜山市城市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应急抢修及零星工程施工等。
1.4承包范围:日常维护、应急抢修,零星工程施工等
1.5承包方式:
1.6工程结算:现场有效签证的计量按计价依据计算总价(定点交易公告第5条“计价依据及合同价确定”)×(1—15%)
对于应急抢修工程、询价材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加综合费用12%(包括费税、保险等综合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条 承包期限
合同期限:一年(2020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
第三条 维护、抢修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3.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在合同期内与发包人代表共同对合同承包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需要维护的,在收到发包人下达任务单后及时进行维护,同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现场计量签证,在维护前对现场进行拍摄照片,与计量签证、结算报告一并备案。
(2)承包人应对抢修工程必须及时组织施工力量进行抢修,发包人认定属于抢修的,采用如下任一种形式通知承包人:
(a)书面通知(下达任务单);
(b)电话通知。
承包人对抢修项目应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或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并实施抢修,抢修的施工期限由发包人代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承包人应按确定的时间完成抢修任务。抢修同样按维护方法计量、拍摄和结算。
抢修工程量的结算,由发包人代表及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签证,属于无法计量的工程现场进行评估,该评估的费用作为直接工程结算费用,不再计算下浮率。
3.2承包人的责任
(1)不论是维护、抢修还是新建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承担安全防护责任;
(2)承包人除对公共安全进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外,还应对自身的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概不负责。
(3)承包人应对所发生的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如在承包期内再次发生缺陷维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不论是维护、抢修还是新建零星工程,在实施前除有关签证外,都必须对原貌情况进行拍摄照片,作为竣工备案资料之一。
(5)承包人日常工作中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准备,包括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和物资准备。发生应急抢修,项目部在收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30分钟(或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并组织抢修,在2小时内项目部不能完成抢修任务的情况下,项目部应向公司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调动全体公司力量进行抢修,尽可能的减小和降低损失。
如超时或延误抢修的;或因延误抢修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或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加强对城市道路、人行道、排水(含检查井、雨水井)、桥梁(含桥梁下面)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经常性巡查,明确专职巡视人员,确定巡视范围和项目,每周巡视不得少于两次。巡视人员发现道路、桥梁损坏、破损及井盖缺失等现象以及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置并按规定做好巡视台账(含影像资料)。
(7)承包人未按规定巡查或巡查中没有尽职尽责,未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承包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或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每周的巡查每少一次给予处罚500元。
第四条 发包人工作
4.1委托中介机构共同对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现场计量签证,并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
4.2经常性检查承包人项目部日常工作。
4.3日常工作联系:
发包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保持24小时畅通),工作如有调动,另行通知。
第五条 承包人工作
5.1承包人必须在潜山市城区设立常设机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项目部”),委任专职项目经理负责日常工作。
5.2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组织机构、组织施工计划、应急措施方案、常用施工机具设备、抢修机械设备、巡查车辆、施工方案等编制成册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实施手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
5.3日常工作联系:
承包人代表: 职务:项目经理 电话: (保持24小时畅通)
5.4已交工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无偿修复。
5.5做好施工现场原有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6严格执行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发包人(或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逾期支付违约金
6.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
6.2工程款支付方法:
合同生效后,自生效之日起,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即合同期内办理四次结算(未发生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费用的,不予办理结算),每个季度结算时,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按其合同约定结算标准的70%结算,(承包期满前付款不超过总价款的80%)余款自质保期(一年)满后一次付清。
6.3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
结算应经有关机构审核或审计,各方代表签字,自最后一个签字方签字之日起30日内为发包人付款期限,付款超过期限的,发包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的计算:应付款额(万元)×万分之三/日。
第七条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7.1安全防护
7.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负责其安全施工职责。
7.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完工交付后立即撤除:
1)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足够的标志、指示牌、警告牌等;
2)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3)施工现场的其他安全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特殊情况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7.1.3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邻近区域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和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保证车辆、行人道路畅通。
7.1.4施工洞口、施工工作面等,必须进行“洞口临边”防护并做好安全标志(包括夜间信号灯),防止行人、行车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如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一经发现,处以承包人500元/次的处罚,由监理单位下达处罚通知书。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
7.2文明施工
7.2.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和安全。
7.2.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
(3)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交通车辆和行人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3 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一切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在合同期限内因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发生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伤害),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概不责任。如因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实给予赔偿。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如果有)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工,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
8.2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现行市政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8.4承包人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一式三套(包括分期结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任务期限与违约处罚:
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发包人下达的任务单要求完工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最后的交工日。维护和零星工程超过交工日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课以承包人500元违约金;抢修工程超过交工日的,每延误一天视其情况课以承包人500元~1000元违约金。
9.2抢修期限违约处理:
(1)一般抢修。承包人对发包人下达的抢修任务不能按时完成(以小时计算),违约达两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重要抢修,包括洪水、灾害等,承包人对发包人下达的抢修任务不能按时完成(以小时计算),违约一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解除合同,不免除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处罚权利。对于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未办理结算的,其该部分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价后的50%结算,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之前已完工程结算价款扣除部分,不再予以支付。
9.3日常工作违约处理:
(1)发包人日常巡查、通知,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发包人课以承包人经济处罚:
a. 项目经理日常工作离岗或通知30分钟(或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0元;
b. 项目经理任何时间不接电话或关机或挂断电话,每出现一次处罚500元;
c.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社会矛盾发生投诉,每出现一次视其情况处罚500元~5000元;
d. 现场建筑垃圾当日产生的当日清。对于承包人延误清理垃圾的,每延误一天处罚200元。
(2)承包人日常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a. 紧急通知,项目经理30分钟(或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不能到达现场,出现一次;
b. 紧急抢修,项目经理到达现场没有能力组织抢修,时限超过1小时;
c. 日常工作离岗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不能到达现场,出现三次;
d. 项目经理不接电话或关机或挂断电话,无正当理由出现三次;
e.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社会矛盾发生投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受到上级批评,出现一次。
f. 当发包人解除合同,有关工程结算和违约处理,按照第9.2条有关条款执行。
9.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承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核查,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5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1000~5000元/台·天。累计出现10次(含10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如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与返还
10.1承包人提供人民币向发包人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为 元。
10.2承包人在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责任,担保金在合同达6个月后15日内返还50%,余下的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返还。
10.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 。
10.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按潜人社秘[2015]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保修金。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留3%作为质保期内的保修费用。待保修期满,退还承包人本金。
11.2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均为保修项目,保修期:保修一年,自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
11.3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
12.1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分隔带侧石等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
12.2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修复。
12.3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工程量等,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类。其中:小修为保持设施完整所进行的日常保养;中修工程对一般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和加固,在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参见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
12.4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作业应做到,道路修补形状规划、美观;维修养护作业现场设置施工告知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维修养护
13.1检查井的井盖和雨水井的井篦子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发现断裂、损坏严重或丢失立即更换或修复。
13.2检查井框与周围路面齐平,雨水井井口标高比周围路面低20mm。
第十四条 争议,仲裁
14.1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首先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按下列程序解决:
(1)向潜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附件一: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保修书(新建的零星工程)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6.1本合同一式陆份。 发、承包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合同管理部门各壹份。
16.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一:
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保修书(新建的零星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承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潜山市2020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2、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一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未约定的质量保修保质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l、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未约定的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