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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浅谈(之二)
发布时间:2011/5/10 浏览次数:85633 [字号: ] 

造价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浅谈(之二)

(本站:程金国)

    造价工作中的索赔管理
    现实工作中,一提起索赔,人们好像有一种负债或受惩罚的感觉,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工程索赔其实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造价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索赔作为一种补偿要求,第一,索赔发生在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前提下;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或根据法律及惯例,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有约定;第三,经济损失的责任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在合同中规定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第四,无论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还是业主向承包商的反索赔,都应经过造价工程师。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与合同条件规定的双方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施工合同将更加符合FIDIC合同条件与国际惯例接轨。由于施工阶段的不确定因素多,索赔发生较多,造价工程师要以法律为基础、以合同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对索赔事件进行客观分析和处理。
    以下几方面是从造价的日常工作中,对索赔管理的一般要求,在此与同行们商讨学习。
    一、索赔的种类
    索赔由于划分的方法、标准、出发点不同,有多种,如: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分合同中的明示、默示;按索赔主体可分,承包商同业主之间,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承包商同供货单位之间的索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可分为单项索赔、总索赔等。从本质上看,其根本目的分两大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即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延误合同工期的索赔。
    2、费用索赔,即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承包商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换回不应由他承担的损失。
    二、建筑工程中常见引起索赔的原因
    1.在施工准备工作中,主要由于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而导致不能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从而产生工期的索赔;或者虽然按期开工,但开工后为处理以上遗留的问题给承包商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引起费用和工期的索赔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⑵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拆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施工场地没有或没有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⑶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⑷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件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⑸业主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⑹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影响施工。
    ⑺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⑻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⑼业主没有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手的保护。
    ⑽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业主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在进度控制中,可能会导致工期的延长和停工费用损失,从而引起工期和费用索赔的原因主要有:
    ⑴由于业主原因,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或者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但已在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得到业主代表批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
    ⑵业主代表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后经查实停工责任在业主;
    ⑶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②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③不可抗力;④合同中约定或业主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3. 在质量控制中,由于业主或非承包商的其他原因导致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提高标准,从而增加费用、影响工期,导致索赔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业主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供应时间方面与合同清单和约定的供应时间不符,导致额外的处理费用和时间。
    ⑵施工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于业主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使用中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虽然由施工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业主的损失,但会引起由此延误工期的索赔。  
    ⑶由于业主不能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施工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导致返工、修改。
    ⑷业主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由此增加工程费用,影响工期。
    ⑸业主指示施工方对已覆盖的工程剥露或凿开检查。
    ⑹由于设计原因或业主负责采购的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需重新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
    4. 投资控制中的索赔诱因
    在投资控制中,由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竣工结算和保修款退还的索赔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由于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⑵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预付工程款。
    ⑶业主代表完成工程计量后,业主不按时支付或被银行延误支付工程进度款。
    ⑷业主不按协议条件约定日期组织竣工验收,引起工程保管费用的索赔。
    ⑸业主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协议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结算。
    ⑹工程保修期届满,业主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退还剩余保修金和相应利息。
    5. 管理中的索赔
    主要是指由于业主代表(或造价工程师)和其管理行为不当,可能会对施工造成影响,增加工程费用或产生停工、降效损失,延误工期,从而导致费用、工期索赔,主要因素有:
    ⑴业主代表(或造价工程师)委托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程序、时间通知承包商。
    ⑵业主代表(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⑶业主代表(或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⑷业主代表(或造价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6. 其他索赔原因
    主要是引起承包商的意外损失,停工、窝工或降效损失,影响工期,从而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
    ⑵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影响工期。
    ⑶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⑷由于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等。
    ⑸由于合同本身的缺陷。
    三、索赔的程序
    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索赔一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造价机构提交对另一方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造价工程师有权拒绝索赔方的索赔要求。
    3.承包商一般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总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总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⑶总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总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总造价工程师递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业主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令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按第3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同提出索赔。
    四、造价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1. 在索赔工作中的管理原则
    ⑴公正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正确执行合同文件,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不损害工程整体效益和不违背工程总目标。
    ⑵及时履行职责原则。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下达通知、指令,表示认可或满意,以利于:①减少双方的索赔机会,②制止干扰事件的影响扩大;同时,要对索赔通知认真研究,密切注意干扰事件的发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评价分析索赔作准备。否则,会加大双方的不理解与矛盾,造成索赔的解决困难。
    ⑶协商一致原则 。对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使双方对索赔的处理决定达成一致,利于后续工作。
    2.在索赔管理中的任务
    ⑴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在起草文件、下达指令、作出决定、答复请示时都应注意到其完整性和严密性;颁发图纸、作出计划和实施方案时,都应考虑其正确性和周密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预测,尽力避免疏漏,以克服由于自己工作失误而造成承包商的索赔。同时,预测干扰事件发生的可能、发生后的影响和损失的大小。
    ⑵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和避免索赔事件发生;
加强对合同的总体分析,特别是对合同责任、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工期要求等,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一条清晰的思路,对任一项索赔的提出,都能及时正确地判断出责任者;通过对合同监督和跟踪,不仅可以及早发现干扰事件,也可以及早采取措施降低干扰事件的影响,降低双方损失;尽力促成三方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使合同实施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⑶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索赔的合理解决,能使索赔方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理补差,而被索赔方又不多支付,且合同双方都心悦诚服,对解决结果满意。
    3. 对索赔事件的审查
    ⑴索赔证据的审查。
    承包商为满足证明索赔成立的证据包括以下证明材料:①合同文件;②经造价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③合同运行过程中的来往信函;④施工现场记录;⑤施工会议记录;⑥工程照片;⑦造价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⑧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⑨检查的试验记录;⑩汇率变化表;11。各类财务凭证;12。其他有关资料。
    ⑵对延长工期要求的审查
    ①工程拖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批准工程廷期:
    1)业主不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项目造价机构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3)合同中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4)异样恶劣的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力;
    5)业主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6)除承包商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如停水、停电等;
    ②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商的违约或应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③如果被延误的工作不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将不予批准延期。
    ⑶对索赔费用审查的要求
    对索赔费用审查时,应注意索赔计算的以下几个方面:
    ①承包商可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在以下几方面:
    1)人工费,2)设备费,3)材料费,4)保函手续费,5)货款利息,6)保险费,7)利润,8)管理费,9)工程变更;
    ②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③索赔计算的正确性:
    1)正确区分停工损失与改变工作内容或工作方法的功效降低损失的区别;
    2)区分单价包干和合价包干,避免重复计算。
    五、索赔的反驳与反索赔
    1. 对索赔的反驳
    主要是造价工程师要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第一手直接的证据材料,站在公正立场上,对各种不合理索赔或索赔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反驳。
    通常对承包商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有:
    ⑴索赔事项不属于业主或造价工程师的责任,而是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⑵业主与承包商共同负有责任,承包商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⑶事实依据不足;
    ⑷合同依据不足;
    ⑸承包商未遵守意向通知的要求;
    ⑹合同中的开脱责任条款已经免除了业主的补偿责任;
    ⑺承包商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
    ⑻承包商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⑼承包商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⑽损失计算夸大。
    2. 反索赔
    就是造价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采用工程合同条款赋予业主的权利,协助业主对索赔者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工期延误反索赔,工程质量缺陷索赔,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六、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
    造价工程师要熟知引起索赔的原因,以合同为准则,加强对索赔事件的预见性,及早提醒业主避免索赔的发生。
    1.认真研究合同文件,尽可能在诚信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合同的规定,减少索赔的发生;
    2.作好日常造价工作,随时与承包商保持协调,善于预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分歧;
    3.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尽量为承包商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降低或免遭损失,避免或减少索赔的机会;
    4.加强自身的工作能力,确保在处理合同事务时立场公正、有丰富的经验知识、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促使承包商认真工作,只提出一些有充足依据的索赔,减少提出索赔的数量。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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