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建质发[2007]291号
关于钢材水泥价格结算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针对当前我市建材市场中钢材、水泥价格频繁波动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减少因主材价格风险分担不均造成的工程纠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执行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钢材、水泥价格结算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自2007年11月1日起,凡我市实行主材价格包干的各类招投标工程,在拟定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于钢材、水泥价格的调整遵循公平交易、风险分担的原则,一律按照开工至竣工期间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信息价进行对比,凡价差超过±5%的部分均应调整差 价。在建工程11月1日之前已完工作量按原合同执行,11月1日之后未完工作量按本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结算时钢材价差=开工至主体完工期间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合同确定的信息价×(1±5%) 结算时水泥价差=开工至工程竣工期间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合同确定的信息价×(1±5%)
二、对钢材、水泥实行风险系数包干或采取按实调整的各类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事先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予以载明,执行风险系数包干的工程其合同总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再调整。 三、本规定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报:省建设厅 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市招标局 发: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